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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2008-12-29 长大研〔2008〕318号  研究生部

关于印发《长安大学研究生学术成果认定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长大研〔2008〕318号

校属各单位:

《长安大学研究生学术成果认定办法》、《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经2008年12月25日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附件:1.长安大学研究生学术成果认定办法

2.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2

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意义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精神,进一步调动研究生学习与研究积极性,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创新型人才培养,鼓励在校研究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根据《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评定原则

按照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原则,根据研究生学习成绩、学术活动和科研能力的实际情况,评定、发放奖学金。

第三条 评定范围

长安大学在校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位硕士生、留学生及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生除外)。国家和学校有特殊政策规定的研究生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奖学金标准

按《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制定的《长安大学博士生奖学金标准》、《长安大学硕士生奖学金标准》执行。

第二章 奖学金评定条件

第五条 评定条件的构成

奖学金评定条件由基本条件和学术成就条件组成,申请奖学金的研究生应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前提下,依据学术成就条件的排名次序可获得相应等级的奖学金。

第六条 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2.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3.身心健康。

第七条 学术成就条件

1.博士研究生

(1)第一学年,根据入学成绩按《长安大学博士生奖学金标准》发放相应等级奖学金。

提前攻读博士研究生享受一等奖学金。

(2)第二学年,按如下公式进行累计评分:

……………………(1)

其中,

:是指上一学年课程总平均分数;

:是指上一学年发表论文、专著及各种检索、科研成果、发明专利等得分(见附件1)之和;

:是指上一学年参加学术活动、科技活动及竞赛获奖得分(见附件1)之和;

:是指上一年参加科研工作情况得分(见附件1)之和。

(3)第三学年,按如下公式进行累计评分:

……………………(2)

其中,、、、所指内容与(1)式相同。

2.硕士研究生

(1)第一学年,根据入学成绩按《长安大学硕士生奖学金标准》发放相应等级奖学金。

推免生第一学年享受一等奖学金。

(2)第二学年,按如下公式进行累计评分:

……………………(3)

其中,、、、所指内容与(1)式相同。

(3)第三学年,按如下公式进行累计评分:

……………………(4)

其中,、、、所指内容与(1)式相同。

3.在评分计算公式中,博士生、硕士生的由学院审核;、、由导师和学院负责审核。

第三章 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八条 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委员会,长安大学奖学金委员会由学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导师代表等组成。奖学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对研究生进行奖助的政策、规则、方案,协调和解决实施中的重要问题。

2.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办公室是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执行委员会的决定,按政策和规则具体负责研究生的奖学金管理工作。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部。

3.学院设立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和研究生奖学金办公室,以学院为基础形成校、院两级运作体系。院研究生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或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成员应由学位分委员会的委员和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负责对本单位有关研究生奖学金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同时根据学校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实施细则评定本学院研究生奖学金。院研究生奖学金办公室在院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奖学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4.研究生奖学金的设立和管理应公正、透明,杜绝不正之风。

第九条 评定程序及时间

1.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奖学金根据入学成绩确定。学校在新生入学注册后逐月发放本学年度奖学金。

2.对在校研究生,学校在每年9月1日开始启动奖学金的评定工作,评定自上一年8月31日至本年9月1日之间取得的各项学术成就。首先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表》,指导教师须对研究生本学年度的学习成绩、科研状况及其综合表现做出评价并签署意见。由院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组织评定。

3.各学院对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结果应进行为期五天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各学院将评定结果于9月25日前上报校研究生奖学金办公室,审核后进行为期五天的公示,公示后于10月初发放奖学金。

第十条 个人申诉

1.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本学院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本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领导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5日内做出答复。

2.如研究生对本学院领导小组的评审答复仍有异议,可在领导小组答复后5日内向校研究生奖学金办公室提起申诉,研究生奖学金办公室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通知研究生本人及所在学院。此意见即为学校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其它相关问题

1.研究生获得奖学金的年限不得超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延期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参加奖学金评定。

2.提前攻读博士的研究生进入博士阶段后按博士生奖学金标准发放。

3.研究生休学以学期为单位计算,研究生休学期间停发奖学金。申请复学后,恢复发放。

4.上学年中有一门课程不及格的研究生直接列入三等奖学金。

5.出国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研究生,自办理出国手续之日的下月起停发奖学金。返校后由本人提出恢复申请,经学院审核,校研究生奖学金办公室审批,自审批之日的下月起恢复发放。

6.研究生提供的评定材料必须真实,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当年评定资格。

7.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其奖学金评定作如下处理:

(1)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停发六个月奖学金;

(2)受记过处分者,停发一年奖学金;

(3)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停发奖学金至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本细则经2008年12月25日校务会讨论通过,自2009级新生起执行。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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