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信息公开指南 | |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长安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长安大学信息分类 长安大学信息分为以下10大类:基本信息、招生考试信息、财务资产收费信息、人事师资信息、教学质量信息、学生管理服务信息、学风建设信息、学位学科信息、对外交流合作信息、其他。 二、长安大学信息获取方式 本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公开权限的规定公开本校制作或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信息。 本校公开的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部分。 (一)主动公开 本校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1.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2.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5.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6.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7.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8.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9.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10.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11.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1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主动公开信息具体内容详见《长安大学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本校将通过长安大学信息公开网(http://xxgk.chd.edu.cn)、校属各单位网站等途径主动公开上述信息。 (二)信息公开申请 本校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特殊需要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已将可以依申请公开的部分信息列入了《长安大学信息公开目录》。 申请人申请的学校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的;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与申请人特殊需要无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本校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了属于部分公开的信息以外,一般根据掌握的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长安大学校办秘书科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南二环路中段长安大学学术交流中心三层 受理时间:9:00-11:30,14: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9-82334086 传真号码:029-85261532 电子邮箱:xxgk@chd.edu.cn 通信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南二环路中段 邮政编码:710064 2.申请提出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长安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长安大学信息公开网下载。提交申请时,应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证明文件。 申请人可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信函、电报、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申请公开长安大学信息应当提供下列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重要特征的准确描述; ●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形式要求; ●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一张申请表只能申请一件信息,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 3.申请处理 (1)审查 收到申请后,本校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且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申请,在收到申请后予以登记,并填写《长安大学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情况表》。 (3)答复 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校将按照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①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出具《长安大学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进行修改、补充。 ②属于学校主动公开范围的,出具《长安大学信息已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③属于学校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出具《长安大学信息公开告知书》。 ④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出具《长安大学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⑤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出具《长安大学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⑥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不存在的,出具《长安大学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告知申请人。 ⑦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不属于本校掌握的,出具《非本校信息告知书》,能够确定掌握该信息单位的,应告知申请人有关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因故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4)提供信息 上款③、④情形下,本校将在申请人按规定办理缴费等手续后向申请人提供有关的学校信息。 4.收费标准 按照陕西省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依申请提供学校信息所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附件:长安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