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大研〔2008〕183号
各有关学院:
《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7月15日校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将从2009级研究生开始实行,请各学院认真学习,积极宣传,扎实推进我校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
附件: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
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创新型人才培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推动研究生教育改革,建立我校研究生的奖学金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激发研究生学习与研究的积极性,实行按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及综合表现等评定研究生奖学金。
第二章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发放范围与标准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发放范围为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和自筹经费博士研究生,下同)。不包括在职博士研究生(录取类别为定向和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留学生、港澳台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 对符合奖学金发放范围的博士研究生设置三个等级的博士研究生奖学金,标准见表1。
表1 长安大学博士研究生奖学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