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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试读生管理办法
2008-04-02   教务处

长安大学试读生管理办法

一、在本办法所指的试读生是指因学分或学习成绩在限定时间内未达到特定要求的学生。

根据《长安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具有试读资格的学生,若本人和家长同意,在接到退学通知两周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部)、院长同意,教务处批准,可随下一年级相同专业试读,并交纳一学年培养费。若两周内不提出试读申请,按放弃试读资格论,做退学处理。

二、学分制试读生试读期间,学籍转入相同专业下一年级,试读学生要对未取得学分的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进行补考,试读生可参加期末考试和补考(再补考),不得申请缓考,免修和休学等,不能有任何违纪行为。

三、在试读期间,所有课程学习考核后,不合格课程学分少于17.5学分,且无违纪行为的学生。由本人提出恢复学籍申请,院、部核实并附成绩单,由学生所在院(院长)签字,教务处审核,报校长批准,可解除试读,恢复其学籍。学籍编入试读所在班级。否则,学校将终止其试读资格。

四、试读生学籍及日常管理由学生所在院(部)管理。

五、试读生在试读期间(停止学籍)不享受在籍学生有关待遇。

六、下列学生不得申请试读

1.在校期间本科休学2年者。

2.因违纪受学校开除学籍处分者。

3.已办理退学离校手续者。

4.在校期间已试读两次者。

5. 在试读的一年当中一个学分都未取得者。

七、如试读生在试读期间违反校纪,学校将取消其试读资格。

八、本办法自2008年4月起开始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之前学校已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的有关问题不再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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