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和我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学籍是研究生属于学校的一种法律身份与资格,是研究生依法利用学校资源进行学习和相关活动并履行相关义务的基本依据。
研究生的学籍通过注册取得。
第五条 新生应凭录取通知书按规定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的,需凭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不得超过两周。逾期不报到的,除因不可抗拒等因素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报到后,三个月内进行入学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和必要的业务复查。
(一)复查合格的,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二)入学复查不合格的,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三)新生身体条件不便或患有疾病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暂时不宜在校学习的,不予注册,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在一周内到学校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病愈者,应于下一学年开学两个月前向研究生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者办理注册手续;逾期不提出入学申请者或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自主择业,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研究生退回原工作单位。
(一)三个月内健康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者;
(二)患有招生体检标准中未明确规定的其它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一年内康复无望者;
(三)未按学校招生规定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者;
(四)入学前隐瞒、入学后被发现有严重政治、经济、学术品德等问题者;
(五)保留入学资格期满而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申请入学但复查不合格者;
(六)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出现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或严重学术品德问题、影响恶劣者;
(七)拒绝缴纳或不能足额缴纳学校规定的学费等各项费用者。
第八条 在校研究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由本人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注册的,需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九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已经取得学籍者,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章 纪律、考勤与考核
第十条 研究生所学课程和必修环节必须参加考核,考核与成绩管理按《长安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及《长安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按《长安大学研究生思想政治及素质教育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研究生可以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研究生部审核后予以承认。具体规定见《长安大学关于研究生在校外听课的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记一门次不及格。学校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毕业前对该课程可进行补考。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缺席和请假未准的,按旷课论处;情节严重的,根据《长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长大学〔2005〕170号)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一般不得出国探亲。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变更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硕士研究生可以申请转换专业:
(一)导师长期缺位不能正常履行指导职责,且原专业无法调整安排;
(二)因研究生本人身体状况不适于继续在原专业学习;
(三)学校学科调整等特殊原因。
符合上述转专业条件者,变更后专业应与原专业相近或相关。不得跨一级学科转专业。须转专业的研究生,应在第一学年末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查,研究生部同意,主管校领导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不受理博士研究生转专业申请。
第十七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研究生因健康原因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九条 研究生转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申请人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部审核,由主管校领导批准,并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双方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按教育部规定“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五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学业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研究生休学由个人提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委培、定向研究生需所在单位或定向单位签署意见),经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部审批。因病休学需提供校医院或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
第二十一条 根据校医院或指定医院的建议认为研究生应当休学的,学校可以决定研究生休学。研究生拒绝休学者,学校可视情况强制休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
第二十三条 休学研究生应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在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向研究生部提出复学申请,同时告知所在学院及导师,经研究生部批准后,于下学期开学时到校,办理复学手续。如因病休学的,申请复学时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核。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修业期满,未能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未修满规定学分;
(二)在论文工作中严重伪造数据或剽窃他人成果;
(三)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
(四)休学期满,不按期申请复学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五)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且一年内不能治愈,难以参加正常学习;
(六)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
(八)本人申请退学;
(九)其他原因经审查认为不宜继续培养。
第二十七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如无法将退学决定书直接送交退学的研究生,则采用在校内公告送达的方式,自公告之日起经六十日,视为送达。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长安大学听证与申诉规定》(长大学〔2005〕170号)中的有关程序进行申诉。
第二十九条 被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
第三十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研究生的奖励按《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励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对研究生的处分按照《长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长大学〔2005〕170号)执行。
研究生对处分有异议的,按照《长安大学听证与申诉规定》(长大学〔2005〕170号)执行。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被开除学籍后回其生源所在地。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或原单位。对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硕士生一般为2.5~3年,博士生一般为3~5年。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得延长。在职研究生可顺延一年。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的,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但未通过答辩,德体合格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一年内(硕士生总年限不超过四年、博士生总年限不超过六年),可返校进行毕业答辩一次,答辩通过者,可取得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发给肄业证书;对学习不满一年退学的研究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学校一律不予补发或换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
第四十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学业,符合提前答辩有关规定的,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学院同意,研究生部审批,可以提前组织论文答辩。
第四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原定的修业年限完成学业者,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延长学籍手续。在延长学籍期间,由学生按当年委培生收费标准按学期交纳培养费,方可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如不按时交纳培养费,从停交培养费的第二个月起,按自动放弃学籍论处。
研究生延长学籍须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学院同意,研究生部审批。研究生延长学籍期限最多为一学年。
第四十二条 毕业研究生依据国家有关就业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执行。
在籍就读的港澳台侨研究生、留学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