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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2005-08-03   教务处

长安大学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我校关于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

一、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政治上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

2、业务上能达到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其已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负责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各学院应对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业务成绩和毕业鉴定进行审核,几符合上述两个条件者,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获得通过后,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二、应届本科毕业生在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英语四级未通过学校规定的合格成绩者。

2、曾因考试作弊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3、结业者。

4、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者。

三、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提出获得学士学位的申请,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所属各院、部分会,应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造表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出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关授予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办理。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接受学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2、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3、作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4、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即算有效。

五、本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上列规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二OO七年一月十七日全体会议批准,从2007届本科毕业生开始执行,此前已经按原规定处理的学位问题凡与本细则不符合的不再复议。

七、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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