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安大学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等就业办法》的通知
长大学〔2009〕91号
校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制定了《长安大学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等就业办法》,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长安大学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等就业办法
二○○九年五月七日
长安大学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等就业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国家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公告》(2009年3月19日)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精神,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就业观念,引导鼓励大学生到西部地区、到基层单位、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锻炼成长,发挥才智、建功立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通过积极引导、大力宣传,帮助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使毕业生充分认识面向西部地区和基层单位就业、应征入伍服兵役和自主创业的重要意义,积极就业,锻炼成才。学校有关部门及各院系要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针对性地进行毕业教育、就业教育、自主创业教育,深入宣传党和政府及学校有关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基层单位就业,应征入伍服兵役和自主创业的相关政策,大力宣传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基层就业、应征入伍、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
第三条学校有关部门及各院系要广泛利用各种资源,积极为毕业生开拓基层、西部就业市场和应征入伍渠道。让毕业生更多地了解西部、了解基层、了解军队建设,让毕业生以饱满的热情和信心投入到这些广阔空间,努力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基层,一般是指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西部地区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
本办法所指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内蒙古自治区。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毕业生,依照国家每年应征入伍的政策规定办理。
毕业生自主创业,是指毕业生在毕业后一年内,办理了营业证照,依法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创办公司等经营活动。
第五条对于到上述地区或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学校将分别授予“响应祖国号召面向西部基层就业毕业生”“响应祖国号召应征入伍毕业生”“响应祖国号召自主创业毕业生”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一)非西藏生源毕业生,志愿前往西藏地区就业的,颁发奖金6000元;西藏生源回西藏地区就业的,颁发奖金3000元。
(二)对到西部地区的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及县以下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生,颁发奖金5000元。
(三)对到西部地区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不含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就业的毕业生,颁发奖金4000元。
(四)对于应征入伍服兵役的毕业生,颁发奖金3000元。
(五)对于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后,颁发奖金5000元。
第六条积极鼓励我校毕业生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陕西省“选派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医从教”等项目及其他省区市“下基层”重点项目。对于参加项目的毕业生,授予“服务西部基层志愿者”称号,颁发一等奖学金,并可将其户口和档案保存在学校。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要求就业的,学校可对其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对待。报考我校研究生的,可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对到西部地区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毕业生,户口可转回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往工作单位,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学校积极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毕业生在西部地区、基层单位满两年后,表现良好,原单位考核合格,报考我校研究生的,单科、总分均达到国家复试线者,总分可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录取。毕业生应征入伍服兵役,退役后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退役后愿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的,我校免试推荐入读。上述政策中涉及的具体要求,从学校当年招生简章。
第九条已考取我校研究生并志愿到上述地区和单位就业的或参加相关项目的毕业生,可保留入学资格两年。
第十条自愿到上述地区和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事宜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对符合上述多项规定的,按最高荣誉进行表彰,最高奖项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按国家政策回定向地区、定向单位就业的毕业生不在奖励范围内。
第十三条到西部地区和基层单位就业、应征入伍服兵役和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可同时享受国家、各省市区和我校政策优惠和奖励。
第十四条对上述毕业生的奖励采取个人申报,院系审核,学校审批、公示后表彰奖励的程序进行。毕业生工作地是否属基层由学校向有关单位核实后确认。毕业生申报奖励的时间截止当年5月30日。
第十五条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国家、地方项目的毕业生,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不得离开服务单位;本意见涉及到的到其他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应认真履行就业协议,不得擅自调换工作单位。
若违反上述规定的,学校收回奖金及荣誉证书,并取消其它优惠待遇。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会商学生就业与发展服务中心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