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按照法律法规及本细则的规定公开。
第三条学校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
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四条学校公开信息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有关信息,学校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五条学校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制度,完善校长领导、校长办公室组织实施、工会组织协同推进、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监察处监督检查的信息公开内部工作机制,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第七条学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部署,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动校属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等。
第八条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负责制定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组织编制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建立学校信息公开专栏,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等。
第九条监察处负责对学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信息公开的投诉、举报、控告和建议,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条校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明确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作为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事务。校属各单位信息公开的具体职责为:
(一)对于本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及时报送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公开;
(二)对于内容变更的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规定及时报送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更新;
(三)对于涉及本单位职责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及时提供准确信息报送信息公开办公室统一发布予以澄清;
(四)对于信息公开办公室转来的信息公开申请,及时予以协助办理;
(五)对于本细则规定以外需要公开的学校信息,提出公开建议,经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请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及属性
第十一条学校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责任单位:宣传部等);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责任单位:党办、纪委办、校办(档案馆)、发展规划处、发展研究中心等);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责任单位:党办、校办、发展规划处、发展研究中心等);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责任单位:学工部、教务处、研究生部、校团委、学生就业与发展服务中心、继续教育学院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责任单位: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研究生部、科技处、社科处、实管处、图书馆、继续教育学院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责任单位:学工部、学生就业与发展服务中心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责任单位:组织部、人事处、校工会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责任单位:计财处等);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责任单位:计财处、国资处等);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党办、宣传部、纪委办、校办等);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国际合作处等);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校属各单位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依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本细则等有关规定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属于主动公开还是依申请公开;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写明情况及时报请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 主动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五条属于主动公开的学校信息,通过学校网站、校属各单位网站、校报、校内广播、校内电视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等进行公开。
第十六条学校在网站首页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对依照本细则规定需要公开的学校信息予以公开,并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信息公开办公室编制、公布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学校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单位等内容。
第十八条学校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
学校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九条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校属各单位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信息公开办公室,信息公开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校属各单位应当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信息公开办公室,信息公开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条申请人向学校申请获取与自身特殊需要相关的信息时,应当填写《长安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包括如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重要特征的准确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的,应当由信息公开办公室统一受理,视申请公开信息具体情况直接答复,或者分转有关单位协助办理(协助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束),并及时答复申请人;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七)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八)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二条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按照陕西省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校属各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学校信息公开实行考核制度。信息公开考核纳入校属各单位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将信息公开实施情况作为评价校属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年度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二十四条信息公开办公室编制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每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送陕西省教育厅和教育部。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学校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和不予公开学校信息的情况;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公开的评价情况;
(四)学校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遭到举报、提出申诉或诉讼的情况;
(六)本校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校属各单位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将本单位上年度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按要求报送信息公开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监察处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校属各单位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处举报。监察处收到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七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处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由学校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学校信息的;
(四)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学校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校属各单位年度预算,保障有关工作正常进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适用于校属各单位。
第三十条校属各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当做好归档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长安大学校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