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学院:
根据《长安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长大学〔2014〕148号》(见附件1),现将在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事宜通知如下:
一、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范围
1、在籍的2012级、2013级、2014级自筹经费硕士、博士研究生(不包括留学生、港澳台博士研究生)
2、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中,没有工作单位的在籍2012级、2013级、2014级硕士、博士研究生。
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标准
1、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按每生每月1200元发放。
2、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按每生每月600元发放。
三、几种特殊情况的说明
1、申请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人事档案必须转到学校。人事档案后转入我校的研究生,自转入当月起享受国家助学金,不补发未转入人事档案期间的国家助学金。
2、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3、在学期间因病或出国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的,暂停发放时间从办理手续当月起,待其恢复学籍后,由本人提出恢复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申请,经审批后再行发放。发放时间顺延。若该生在顺延期间毕业,则从其毕业日期的下一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四、各学院要认真核对研究生的培养方式(按规定或协议需要调档者必须将档案转至学校,否则不予发放国家助学金)及其他相关材料,按照国家助学金的发放范围和标准,并按照附件3填写《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花名册》,以纸质版形式加盖公章于9月30日前报送学工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电子版发至xgbygb@chd.edu.cn。
五、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变动情况报送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月核对一次,如有异动,请于每月15日前按附件4以纸质版形式报送学工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联系电话:82334321
学生工作部
2014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