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树立优良学风,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进取,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的奖励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和《长安大学关于学生奖励与资助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长安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的奖学金评选工作。
第三条 学校学生奖学金设优秀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优秀毕业生奖、先进班集体奖和单项奖等奖项,获得者颁发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
(一)优秀学生奖,授予三好学生及标兵称号,颁发二等、一等及特等奖学金;
(二)优秀学生干部奖,授予优秀学生干部及标兵称号,颁发二等及一等奖学金;
(三)优秀毕业生奖,授予优秀毕业生及标兵称号,颁发二等、一等及特等奖学金;
(四)先进班集体奖,授予先进班集体及标兵称号,颁发三等及二等奖学金;
(五)单项奖,颁发获奖证书和奖学金。
第四条 学校学生奖学金设特等(2000~4000元/人·学年)、一等(1000~2000元/人·学年)、二等(500~1000元/人·学年)、三等(200~500元/人·学年)4个等级。
奖学金的评选比例、金额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学生奖学金的评选应在对学生德、智、体、美综合考核(德育占20%、智育占70%、体育美育等占10%)的基础上进行,学生综合考核办法及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由各学院、部依照有关规定制定,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六条 学校学生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一)优秀学生奖的评选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遵纪守法,尊师爱校;
2.勤奋学习,成绩优良,本学年所学课程考试无不及格;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身心健康;
4.诚实守信,本学年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5.优秀学生标兵还应在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获得公认与好评;学习成绩优秀或在学术活动、文体等竞赛中表现突出,成绩优秀。
(二)优秀学生干部奖的评选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在同学中有威信,工作成绩突出;
2.能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成绩优良,本学年所学课程考试无不及格;
3.诚实守信,本学年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4.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富有开拓创新精神;
5.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还应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在各方面都能起到表率和榜样作用。
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奖”的评选参照“优秀毕业生奖”和“优秀学生干部奖”条件。
(三)优秀毕业生奖的评选条件:
优秀毕业生除满足优秀学生的评选条件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1.历年学习成绩全部及格;
2.具有正确的就业观,诚实守信,遵守有关就业政策,积极就业。
3.优秀毕业生标兵还应能响应国家的号召,到国家最需要、最能发挥专长的地方去工作。
(四)先进班集体奖的评选条件:
1.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健全,班、团生活制度化。班、团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有班、团工作实绩的日常性资料;
2.班集体凝聚力强,全班同学积极上进,爱国爱校;
3.全班同学学习勤奋,成绩良好;
4.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现象;
5.经常开展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集体活动,积极参加校、院(部)组织的各种文体活动与比赛;
6.先进班集体标兵还应在某一方面成绩突出,能起典型示范作用。
毕业班一般不评定“先进班集体奖”。
(五)单项奖的评选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遵纪守法,本学年内无违法、违纪现象;
2.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成绩)突出。
优秀本科新生和优秀体育特长新生奖学金由学校招生办公室按有关规定评选,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及奖励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社会奖学金的评选及奖励依双方协议或章程执行,其他事宜参照“优秀学生奖”的规定执行。
社会奖学金的设立分为学校级和学院级,并实行奖学金最低金额准入审查、设奖者资格审查、权利义务审查与备案制度。社会奖学金的设立一般以长期为主,不附加条件且满足最低总金额和时间要求。凡境外单位设立社会奖学金(一律定为学校级),原则上每年发放总金额不少于8.5万元人民币,设奖时间不少于5年;凡境内单位设立学校级社会奖学金,原则上每年发放总金额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设立学院级社会奖学金原则上每年发放总金额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设奖时间不少于5年。
未经学校批准设立的奖学金不得以学校名义进行宣传和颁发证书等。已设立和拟设立的社会奖学金,须在学生工作部(处)进行备案。
第九条 学生奖学金评选一般应履行本人申请、班级推荐、学院、部审议并公示、上报备案等程序。
学生申请奖学金一般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长安大学学生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后),班级进行初评推荐,学院、部进行形式审查与实质初审并公示。经公示无误后,报学生工作部(处)行文表彰或上报备案。
第十条 学生申请省(部)级和国家级奖,其筛选、公示、监督与管理等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
学生参加活动或竞赛获国家、省部级奖的,其奖励申请材料由学校有关单位报送,其奖励事宜由学校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学生奖励材料应当按年度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本人档案及学生电子档案系统。
学生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一份装入学生档案,一份学院(部)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奖学金评选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4日起施行。原《长安大学学生奖励实施办法》、《长安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等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