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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安大学教学成果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0-05-13   教务处

关于印发《长安大学教学成果管理办法》的

通 知

长大教〔2010〕112号

校属各单位:

《长安大学教学成果管理办法》经2010年5月6日校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安大学教学成果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

长安大学教学成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高质量的人才,提高我校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积极倡导并鼓励广大教师、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从事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方面的研究,取得丰硕的教学成果。为完善此项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成果是指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学科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经过实践检验的、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直接产生显著效果的成果。

第二章 材料准备

第三条申报成果的材料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准备。成果材料包括长安大学教学成果申报书、成果研究报告、公开发表的论文及成果其它支撑材料等。

第三章 成果奖的申报

第四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教学成果,方可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

1、校内首创的;

2、在校内产生一定影响,具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的;

3、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

1、纯理论性、探讨性的论文;

2、只有论文或总结报告的;

3、没有在学校及同级以上单位立项的研究项目。

第六条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必需填写我校统一制作的《长安大学教学成果奖申报书》,并提交能反映该项成果水平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所属单位或者个人,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向所在院、部处提出申请,经院、部教学工作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向教务处推荐申报。

第八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教学成果,由主持单位或主持人向所属单位申请,经所属单位评审同意后,向教务处推荐申报。

第九条各单位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项目的数量以当年度所发通知为准,但个人(以教学成果主持人身份)每次只能申报一项教学成果。

第十条教学成果申报,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五人,集体教学成果奖的申报,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三个。

第十一条校级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四章 成果的评审与奖励

第十二条校级教学成果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对获奖项目的完成人员由学校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第十三条教务处负责校级教学成果奖的评选组织工作,组织专家进行成果奖的评审,评选出的结果由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进行审定。

第十四条经学校专家组评选出的教学成果奖项目,经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后,在授奖前予以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该教学成果持有异议的,自公示之日起一个星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报教务处,由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裁决。

第十五条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六条获得教学成果奖者,记入本人业绩考核,作为评定职称、晋级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凡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并予以通报,收回奖金和证书,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八条获得校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的项目,推荐申报省级及其以上教学成果奖的评选。

第十九条获各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具体奖励按照《长安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奖励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长安大学教学成果管理办法》(长大教〔2003〕8号)文件终止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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