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长安大学博士研究生预留校遴选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2-12-19 长大人〔2012〕339号  人事处

关于印发《长安大学博士研究生预留校遴选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大人〔2012〕339号

校属各单位:

《长安大学博士研究生预留校遴选及管理办法(试行)》经校务会2012年12月5日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长安大学博士研究生预留校遴选及管理办法(试行)》

长安大学

2012年12月19日

附件

长安大学博士研究生预留校遴选及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鼓励优秀拔尖博士研究生留校工作,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预留校的博士研究生必须在获得“长安大学博士生助研科技项目”资助中的优秀博士研究生范围内遴选,且必须取得博士生学籍三年以上。遴选程序由研究生院会同人事处组织实施,通过遴选的博士研究生按现行在校研究生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由研究生院会同其所在学院进行考核。

第二条 研究生预留校后不办理报到手续,待遇与取得博士学位的留校人员相同。

(一)研究生的工资和津贴按照取得博士学位留校人员的标准计算,由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发放;

(二)研究生在毕业前继续使用原宿舍,不发放安家费,不分配周转房,不享受房补(安家费、周转房或房补均从正式报到工作后开始享受),住房公积金按照所得工资百分比折算后计入工资一并发放;

(三)研究生可以参与学校集资建房,分房排队时间从《预留校工作协议》签订之日算起,工龄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正式报到工作之日算起。

第三条 研究生在预留校半年后认定讲师资格,讲师资格认定满两年且办理留校手续正式工作后可以参加副教授职称评审。预留校期间减免教学工作量,评审标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预留校工作协议期不得超过三年。

第五条 研究生在预留校协议期内完成《预留校工作协议》规定的工作目标及任务后,人事处为其办理留校手续,双方需签订《研究生来校工作协议书》;毕业后在办理正式留校手续前要求离开学校的,须交回学校提供的助研基金等科研启动费。如已享受学校集资房的需退回集资房,否则学校不予办理相关毕业派遣手续。

第六条 研究生在预留校工作协议期内,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如违反国家法律或学校规章制度,给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违犯学校纪律者,学校将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文件精神进行处理。

上一条:关于印发《长安大学外国专家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长安大学学生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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