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学校各类人员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2006]87号)以及人事部和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教育部《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长安大学岗位设置方案的批复》(教人厅[2007]7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学校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创新学校人事管理体制,坚持以人才为本的办学指导思想,全面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为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科学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学校各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和聘用实施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全校在编在岗人员。校领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校的岗位总量、岗位类别、岗位等级及比例以教育部的批复为准。
第二章 岗位类别
第六条 学校全部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类。
第七条 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档案、编辑出版、医疗卫生、中小学教师等专业技术岗位。
第八条 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学校管理岗位包括校、院(系)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第九条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学校已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立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第十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经上级批准,学校设置特设岗位,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第三章 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控制和分级控制。
第十二条 学校的岗位总量为4096个。其中专业技术岗位设置3093个岗位,占岗位总数的75.5%,教师岗位2354个,占岗位总数的57.5%,其他专业技术岗位739个,占岗位总数的18%,管理岗位737个,占岗位总数的18%,工勤技能岗位369个,占岗位总数的9%。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表1)。
表1:专业技术岗位层级与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