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精神,“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为规范我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提高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提升集体领导决策水平,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三重一大”,即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决策是指校党委常委会和校务会两种决策形式。对于需要党委全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党委常委会决定。
二、重大决策的范围
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学校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含学校办学的方向与方针、发展战略规划、学科和队伍建设规划、科研规划、校园建设规划等;
3.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期工作计划的制订;
4.学校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含学校年度预算的制订和调整;
5.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校内分配制度改革、财务改革、后勤改革、校机关改革、学院(部)整合等;
6.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7.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8.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教学改革与学校二级学院的设立,学校申报省部级及其以上的重点学科和实验室,专业的新建与撤并、硕士点和博士点的增列;
9.学校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
10.学校党政和学术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以及学校人事编制、调配方案、职称评定工作方案、行政人员晋升方案等;
11.以学校党委和学校名义行文的全校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含干部人事及奖惩制度、分配制度、财经管理制度等;
12.工资、医疗、住房、职称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政策与分配方案的制定与调整;
13.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4.基础设施等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
15.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6.校办产业的开发、产权变更,企业设立、调整和关停等;
17.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8.学校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
19.其它应当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三、重要干部任免的范围(包括向上级或其他单位推荐后备干部)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集体决定的有:
1.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和确定;
2.向上级和其他单位推荐的领导干部;
3.学校对于处、科级(不含下放管理权限的科级干部)干部的任免、奖惩;
4.涉及学校整体工作的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四、重要项目安排的范围
1.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项目、 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对于土地、房屋以及大宗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等;
2.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对外合作办学)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3.“211工程”建设项目等。
4.学校大型庆典活动;
5.其它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五、大额度资金的使用范围
1.用于学校事业建设的大额投资、融资项目;
2.受赠的大额资金及物件的使用方案;
3.预算内未列出具体项目的机动费用支出,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
4.未列入学校财务预算的临时性特殊项目支出,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
5.学校对外重大合同的审批、签订;
6.学校各类经济实体非经营性大额度资金的调动或使用;
7.其它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六、集体决策的民主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常委会和校务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1.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委常委会或校务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长安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校务会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3.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任免,党委常委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4.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党委常委会和校务会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七、集体决策的议事规则
1.确定议题。会议的议题除校党委书记、校长等确定之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议题由党委办公室汇总报书记审定、校长办公室汇总报校长审定。
2.会前准备。凡提交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会前要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详细论证,提出具体意见和方案,必要时提交书面材料,并在会前1—3天分送领导传阅。
3.民主讨论。会议应畅所欲言,各抒己见,使大家的认识在充分民主的基础上形成共识。
4.正确集中。在会议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应严格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5.明确责任。会议决议或决定一经形成,要按照“集体决策、明确责任、分工负责的原则”做好工作。
八、集体决策的形式
凡需党委常委会或校务会议决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1.无论是党委常委会(全委会)或校务会都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到会人员必须是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才能召开会议。
2.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
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的,会议议决事项,以赞成人数(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
3.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落实部门和负责人。
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九、监督检查的办法
1.校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要制定督办制度,要对校党委常委会或校务会的决议或决定进行督办登记和督办检查。
2.校工会依照《工会法》规定对学校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的向教职工公布学校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3.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4.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内监督条例》和有关规定对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事项进行监督,并对造成后果的事项要进行责任追究。
十、校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列为校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十一、责任追究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都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校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应予纠正,由此而造成决策失误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3.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职责范围,明确个人应承担的责任,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4.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