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长安大学学生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06-10 长大医〔2011〕151号  校医院

关于印发《长安大学学生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大医〔2011〕151号

校属各单位:

为了使我校大学生有良好的医疗保障,特制订《长安大学学生医疗管理办法》,建立以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以学校公费医疗为补充的医疗管理办法。本办法经2011年5月6日校党委常委会和校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望各单位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附件

长安大学学生医疗管理办法

依据国家建立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结合高校对学生多年来医疗管理的实际,在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保障学生在校期间医疗需求的基础上,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改,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安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第一条中包括的在校学生,适用范围规定的学生必须是在学籍期内。

第二条 学生入学后由学校统一办理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包括住院医疗险和门诊医保范围内病种。医药费理赔事宜由校医院医保办负责统一办理,如自行退保或不续保,所造成的后果自行负责,费用个人承担。

第三条 学校每年给学生发放现金30元作为个人全年门诊医药费补充,门诊看病属大学生医疗保险范围的医保给予报销,不属于范围内及超出部分自理。对门诊意外伤害(皮肤裂伤缝合、肌腱断裂)、门诊碎石等,可按就诊医院等级医保报销比例,学校公费医疗给予报销。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病住院医疗费按大学生医疗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项目和比例进行理赔,理赔后剩余金额由个人承担。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如患大病如癌症、白血病,学校公费医疗可予补充报销医保超出部分的医药费70%,但最高限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学生在校期间的各种健康体检费,免疫接种费,预防服药费等应由个人负担。

第七条 本办法由校医院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经校务会议通过后,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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