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长安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2-06-30 长大公安〔2012〕206号  公安处

关于印发《长安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长大公安〔2012〕206号

校属各单位:

《长安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根据《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令第28号)修订完善,并经2012年6月25日校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1.长安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长安大学消防安全责任区域一览表。

二〇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长安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8〕第六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令〔2009〕第28号)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2001〕第6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长安大学管辖区域内的所有单位。

第三条 学校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 校属各单位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公安(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对全校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学校党群部门、行政部门、教学单位、直属单位、后勤集团及所属服务中心、资产经营公司下属企业、二级法人单位要成立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本辖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校属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干部,配备志愿消防员,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在学生、教职工家属中建立群众性消防组织,由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社区居委会等负责组织,并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到学生会、学生社团、社区居委会的日常工作中。

第三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主管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负分管责任。组织和实施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其他校领导对分管单位的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对联系学院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校属各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及学校界定的消防安全责任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区域见附件:《长安大学消防安全责任区域一览表》。如果单位办公场所变更或房屋使用权转移,消防安全责任随之转移)。各单位班子成员分工中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分管责任。

第九条 公安(保卫)处是学校的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学校公共区域(机关行政办公楼、教学楼内的教室及公共部分、职工住宅楼等)的设施、设备和器材,监督校属各单位火灾隐患的整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检测和维修工作;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条 校属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保障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全面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管理、生产、经营等活动统筹安排,制订并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的自防自救工作;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十一条 校属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定;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公安(保卫)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完成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后勤集团或校属其他单位在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出租或委托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要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出租或委托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在校内举办大型文艺、体育活动、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主管施工单位(基建处)负责监督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校志愿消防队,由公安(保卫)处职工及校卫队员组成。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组织消防演练和火灾现场扑救。

第十六条 后勤集团是学校用电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要做好安全用电管理工作和经常性的检查工作,防止因线路老化、超负荷用电、操作不当等原因引起的火灾事故发生。

严格遵守用电规定,除校内电力主管部门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配电线路,不得乱接乱拉电线或超负荷用电。

第十七条 学生工作部、后勤集团、各学院(部)要加强对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定措施,组织人员,加强对学生宿舍的检查和监督力度。

严禁学生在宿舍内乱接电源,乱拉电线、网线、点蜡烛;严禁使用电热杯、电饭锅、电热水器、电热炉、热得快、电热毯等用电器;严禁使用劣质电源插座和劣质充电照明灯;严禁在宿舍无人时给手机、照明灯等电器充电。

第十八条 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防火单位(部位):体育馆、图书馆、档案室、附属学校、幼儿园、医院、学生公寓、学生食堂、大学生活动中心、宾馆、招待所、总配电室、现代技术与网络教育中心机房、锅炉房及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的实验室、多媒体教室等。

重点单位(部位)的主管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预防措施,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各学院(部)、重点防火单位,要确定专职或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建立志愿消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条 校属其它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安全疏散标志。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设施的管理;消防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水用电安全管理;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燃气和电器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二十一条 校属各单位要严格管理火源,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要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在公安(保卫)处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校内举办的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或提供场地的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后,向学校公安(保卫)处申报审查,并经公安(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审批的,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三条 校内的重点防火单位(部位)和人员密集场所要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要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和防盗门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教学、营业、生产、使用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它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存在上述行为的单位应自行疏通疏散通道、清除障碍物、拆除栅栏和防盗门,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安装防盗门的单位,应报公安(保卫)处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校属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实行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 对从事电器、司炉、餐饮和焊接等特殊工种的职工,各单位要定期对其进行防火培训,否则不得上岗。

第二十六条 学校大型工程项目和基建项目的消防验收须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及学校公安(保卫)处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消防验收未合格的,项目负责单位必须按照消防整改要求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方可移交给管理、使用单位。

第二十七条 凡在校内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建筑,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进行防火和安全审批后报校公安(保卫)处备案,严禁先开工后报批。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经营服务网点不得使用劣质电器,不能乱接电源,不得使用电饭锅、电热杯、电磁炉、电烤炉等大功率的电器;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非餐饮行业不得使用明火。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库房管理人员要严格管理。实验室、仓库内部要保持整洁,通道畅通。库区周边严禁搭建棚舍,堆放杂物。管理人员离开时要切断电源,关好窗、锁好门。

第三十条 办公室、实验室、研究室等办公区域必须做到无人时关闭所有用电器的电源,包括照明灯具、微机、饮水机、充电器等。

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校园内燃烧树叶和杂物;严禁小孩玩火;严禁在楼道内和易燃物旁边燃放烟花爆竹; 严禁将未熄灭烟头、火种丢放在任何无人区域和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区域。

第三十二条 发生火灾时,要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隐瞒不报。

各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五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三十三条 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执行 “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主管、使用或受益单位负责对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保管、购置、维修、更换、检查、检测、登记等工作,以确保消防设施运行正常,消防器材完整、有效。

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消防器材,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三十四条 消防器材应放置在醒目、方便取用的位置,周围严禁堆放杂物,严禁埋压、圈占防火栓和挪动消防箱位置。严禁破坏消防设施。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公安(保卫)处负责管理校内公共区域的消防设施、器材和室外消火栓。室内、室外消火栓的水源供给由学校后勤部门负责管理。

公共区域,是指机关行政办公楼、教学楼内的教室及公共部分、职工住宅楼。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群部门、行政部门、教学单位、直属单位、后勤集团及所属服务中心、资产经营公司下属企业、二级法人单位对责任区域内办公楼、教研室、实验室、机房、图书资料室等所有区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负责管理,主管单位负责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大型专业消防器材由受过专门培训的专业人员负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校属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灭火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材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说明配置类型、数量、放置位置、保管人、检查维修单位及维修、更换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九条 购置、更换、维修消防器材必须在经过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检测其产品合格、具有一定资质的正规生产工厂或维修企业。维修、更换、购置后的消防器材应具备合格证、生产和检修日期等标识。

第四十条 学校重点防火单位和长期有明火作业部门的灭火器必须在1――2年内维修、更换,其它部位灭火器必须在3年内维修、更换。

第四十一条 灭火器材应根据不同的场所进行配备。一般部位和普通试验室至少配8㎏ABC干粉灭火器2具/间或4㎏ABC干粉灭火器4具/间;重点部位和重点试验室至少配备8㎏ABC干粉灭火器4具/间;图书馆、档案室、教材库房等存放书籍场地及易燃场所每20平方米至少配备8㎏ABC干粉灭火器4-6具。机房和精密仪器实验室应配置二氧化碳灭火器。

第六章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 校内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由主管、使用或受益单位负责消防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和检查、登记工作,确保消防设施运转正常,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校内现有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责任单位如下:

机关行政办公楼、职工住宅楼(责任单位:公安(保卫)处);

校本部东院8号、渭水16号学生公寓楼(责任单位:后勤集团);

长大交通科技楼、地学科技楼(责任单位:科技处);

渭水图文信息大厦(责任单位:图书馆);

校外单位(企业)与学校合作开发的建筑物消防安全由管理、使用或受益单位负责。维修、检测经费由受益单位落实。

第四十三条 建筑物内设置有消防设施的责任单位,消防控制室要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可由物业管理员兼任),负责对消防控制设备监视、检查并做好运行记录,负责对消防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做好巡查和故障排除工作,按照火灾处置程序和操作规范处理火灾报警工作。

消防控制室值班员的职责:

1、负责对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的监视,值班期间随时记录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

2、负责对火灾报警控制器等消防设备进行每日检查,以确保消防控制设备正常运行。

3、当建筑消防设施出现异常、误报和故障时,应及时通知并协助维保人员进行修理、维护、填写民《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

4、接到火灾警报后,按火警处置流程处置。

5、做好交接班工作 ,认真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

6、值班人员要认真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学习消防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消防设备的性能及操作规程,提高消防技能。

第四十四条 学校每年安排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专项经费到公安处账户,由公安处负责对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进行检测,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七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四十五条 学校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全面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四十六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要填写《长安大学消防安全检查登记表》,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要在检查登记表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四十七条 校属各单位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的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要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要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学生食堂、宾馆(招待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校医院、学生公寓、公共教室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要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要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要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九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安全检查、巡查人员要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品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挪作它用的;

(五)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五十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责令限期改正。

(一)擅自使用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的场所;

(二)违章搭建临时建筑,影响安全布局,占用防火间距,阻塞消防车通道;

(三)违章改变防火分区,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阀等防火分隔,设施缺少、损坏或者故障的;

(四)建筑内安全出口、楼梯、疏散通道被封堵、占用的;

(五)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或者标识错误,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

(六)消防水源、消火栓、灭火器材不足或损坏的;

(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者防烟排烟设施等自动消防系统发生故障、缺损,不能正常运行的;

(八)室外消防设施被埋压、圈占、损坏、影响使用的;

(九)单位消防安全组织、安全制度不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人不明确,防火检查不落实的;

(十)电源线路的敷设不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危及消防安全的;

(十一)电工、焊接工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的;

(十二)单位职工缺乏消防安全基本知识,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不落实的;

(十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的;

(十四)其他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

对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公安处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及时送达被检查单位,各单位(部门)责任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及时核查、消除火灾隐患,并写出隐患整改完成报告报公安处。限期改正时间届满时,公安处要进行复查,对复查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五十一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公安(保卫)处协同相关单位及时向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向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整改资金由主管、使用归口单位负责落实。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相关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停止使用。

第八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五十二条 学校及校属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以及自救、互救与逃生的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五十三条 学校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向师生员工宣传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在大学生活动中心、图书阅览室、食堂等公众聚集场所,张贴宣传画进行消防宣传教育,附属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五十四条 校属各单位(学院)要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教工、外聘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学院(部)对新入校的新生要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第五十五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 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 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 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公安处负责组织对各单位选派的消防技术防范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培训经费由公安处会人事处解决。

第九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五十六条 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和各学院(部)要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期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五十七条 学校公安(保卫)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学期组织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其它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预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要设置明显标示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五十八条 校属各单位在消防演练前,应当事先将消防演练方案报公安(保卫)处,由公安(保卫)处协同演练单位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第十章 消防档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公安(保卫)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六十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六十一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器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六十二条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十一章 消防经费

第六十三条 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六十四条 党群部门、行政部门、教学单位、直属单位的消防经费,学校已经纳入各单位(部门)总的公务、业务费中,日常的消防器材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费用由各单位(部门)从本单位(部门)的年度经费中列支。

第六十五条 学校安排日常消防经费,用于购置、维修、检测、更新灭火器、室外消火栓、室内消火栓、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等器材。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安排消防专项经费用于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六十七条 资产经营公司所属企业、二级法人单位、后勤集团所属服务中心等经济独立核算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有管理和使用的场地、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器材的维修、更新和检测,费用自筹。由主管单位负责检查和监督。

资产经营公司所属企业的主管单位为资产经营公司;院办企业的主管单位为所属学院;后勤集团各服务中心的主管单位为后勤集团;其它经营性单位的主管单位为筹建、管理、受益的单位(部门)。

第六十八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十二章 奖惩与责任追究

第六十九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纳入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消防安全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十条 对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造成火灾事故的,要取消火灾事故直接责任人、单位主要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停发年度绩效工资,并视情节取消其提升工资、晋升职称资格一次,必要时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十一条 对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违规使用的一切器具、物品,校有关职能部门和主管单位予以没收。

第七十二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校公安(保卫)处责令限期改正并全校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造成重大损失和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公安(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安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长大公安〔2008〕46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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