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长安大学高水平运动员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2-07-05 长大教〔2012〕212号  教务处

关于印发《长安大学高水平运动员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长大教〔2012〕212号

校属各单位:

《长安大学高水平运动员学籍管理规定》经2012年6月25日校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安大学高水平运动员学籍管理规定

二Ο一二年七月五日

长安大学高水平运动员学籍管理规定

高水平运动员是指根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意见》(教体艺〔2005〕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6〕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测试通过国家一级及以上运动员标准,经省招办批准,并有正式学籍的学生,考虑到高水平运动员文化基础参差不齐,平时参加训练比赛的时间多等因素,对这部分学生的学籍管理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招生

(一)加强入校前文化成绩的控制,凡列入高水平运动员,在体育专项测试达到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学生的文化程度必须达到高中毕业水平。

(二)高水平运动员名单由招生办公室确定后,转教务科(学籍管理)、体育系、学生所在院(系)备案。

二、专业安排

(一)高水平运动员一般安排在经管类、人文社科专业学习。

(二)高水平运动员进校后按招生录取的专业就读,特殊情况,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及学习保证材料,由所在院系、拟转入院(系)同意,教务处及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可适当调整专业。

三、学制与考试、成绩记载

(一)高水平运动员的学习年限根据在校学习及竞赛成绩而定,原则上为4-6年。各相关学院可根据专业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高水平运动员培养方案。高水平运动员入校后,体育系根据其体育特长制定相应训练及比赛计划,报教务处及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备案。

(二)考试、成绩记载

1.凡代表我校外出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地区、市级比赛、或为临近体育比赛参加集训的高水平运动员需要请假,应经体育系审核,教务处审批后办理请假手续。如请假时间累计超过本课程总学时1/2者,返校后由体育系协同教务处单独组班补课;如请假时间累计不超过本课程总学时1/2,且请假时间与课程考试时间冲突者,需办理缓考手续,返校后由体育系协同教务处单独组织考试;如请假时间累计不超过本课程总学时1/2,且请假时间与课程考试时间不冲突者,正常参加相关课程的考试。

2.为鼓励高水平运动员在校期间出成绩,也充分考虑到高水平运动员文化基础的差异,其课程成绩按以下公式记载:

课程成绩=卷面分+比赛奖励分(≤30分)+运动训练奖励分(≤20分)。

3.成绩记载方法

(1)学生卷面分不及格,加奖励分,该课程成绩记载以60分封顶。

(2)若卷面分在60分到65分之间,加奖励分,该课程成绩记载以65分封顶。

(3)若卷面分超过65分,则该课程成绩记载按实际卷面分记载。

4.若考虑比赛和运动训练奖励分仍不及格,则该课程应参加正常补考。

5.比赛奖励分及运动训练奖励分由体育系根据《比赛名次与奖励分对照表》(详见附表)提出奖励分初步意见,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并报开课院(系)备案。使用比赛奖励分时,在有效期内每门课程均可享受,有效期为比赛本学期。

6.赛事类型、级别依据比赛获奖证书及《赛事安排》为准。

(三)高水平运动员对国家英语四级统考成绩不要求,按低起点班英语学习管理。

四、日常管理

(一)体育系负责制定高水平运动员学习、竞赛计划,并于每学期开学第二周报教务处审批,同时报学生所在学院备案;负责制定高水平运动员学年训练日常进度表,报教务处备案。

1.高水平运动员入学之后,每学期开学第二周必须到体育系运动队报到并领取学期训练计划,服从教练员的管理和指导。

2.高水平运动员在校期间,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认真执行训练计划,刻苦训练,积极代表学校参加体育竞赛。

(二)体育系负责将训练队名单于每学期初报教务处审批,并报学生所在学院备案。

(三)体育系负责对高水平运动员训练及比赛成绩进行考核及认定并于每学期考试周前一星期报教务处审批并报学生所在院(系)备案。

五、离队及处理

(一)高水平运动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适用本规定并责令其离队:

1.连续两学期训练考核不合格者;

2.一学期内无正当理由训练课缺勤三分之一者;

3.不遵守运动队的管理规定、不服从教练员的指导,不认真参加训练,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4.经过一年训练不能达到入学前向学校上报的成绩或竞赛成绩没有提高者;

5.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6.因伤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进行体育专项训练和赛事者。

(二)高水平运动员离队由体育系提出名单,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由体育系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学院,同时不再享受加分的待遇。

六、毕业

高水平运动员需取得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程学分,方可毕业。

七、学位授予

高水平运动员学士学位申请条件同其他本科生。

八、其他

(一)高水平运动员涉及到的休学、停学、复学、试读、退学等其他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同其他本科生。

(二)对于统招生被选入学校体育代表队的学生,如在比赛竞技中取得成绩,参照《比赛名次与奖励分对照表》比赛奖励分执行,不计平时训练奖励分。

(三)本办法从2012年9月起开始执行,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教务处、体育系协商处理,并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四)原长大教〔2008〕93号文件《长安大学高水平运动员学籍管理规定》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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