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长安大学领导干部听课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2-11-09 长大教〔2012〕301号  教务处

关于印发《长安大学领导干部听课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大教〔2012〕301号

校属各单位:

为配合本科教学工程及卓越人才培养计划的进一步实施,巩固本科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加强领导干部对本科教学工作的指导和督查,提升本科教学质量,强化教学质量的监控,确保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结合我校现阶段实际情况,重新修订了《长安大学领导干部听课实施办法》。经2012年10月26日校务会审议通过,正式发布实施。特此通知。

附件:1.《长安大学领导干部听课实施办法》

2.长安大学领导干部听课记录表

长安大学

2012年11月9日

附件

长安大学领导干部听课制度实施办法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课堂教学是教学工作的中心环节。为促使各级领导干部深入教学第一线,及时了解和掌握教学工作情况,加强对教学工作指导和督查;发现并解决教学各环节、教学设施、实验设备和教学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推动教育教学深入改革,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听课目的

通过建立领导干部听课制度,充分发挥各级领导干部在教学工作中的指导与督查作用,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巩固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强化教学质量是学校改革和发展生命线的理念。

二、听课人员

与教学相关的学校领导;各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主管教学、实验室副院长,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教务处,人事处,实管处,学工部(武装部)副处级以上干部,学生辅导员。

三、听课时间及数量要求

听课时间:开学第一周至第十七周。

听课次数:每人每学期不得少于2学时。

四、听课范围及听课方式

听课范围是当学期学校所开设的所有本科生课程(包括理论课、实践课、实践环节等)。重点是新开设课程、中青年教师所授课程、新任课教师所授课程及外聘教师的授课情况。

听课方式可以随机安排,也可以有针对性地跟踪听课。各部门也可以组织重点听课、联合听课等多种形式。

五、听课内容及听课要求

听课内容:

院(系)领导干部主要听本学院教师所授课程、其他学院和外聘教师为本学院学生所授课程。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听课。学期初应制定听课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1.教师授课的基本情况(包括教学态度、教学计划的执行、教学进度、教案撰写、教学内容、教材的使用版本、教学方法与手段、讲授能力与技巧、多媒体的使用是否合理、教学效果、教师按时上下课情况、教师仪表、语言举止等情况);

2.学生听课的基本情况(包括学生的到课率、听课率、课堂学习气氛、学生精神面貌等);

3.教师、学生对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4.有关教学设施与条件和后勤保障工作等方面的问题。(包括卫生、供电供热、灯光照明、桌椅是否完好、环境噪声、防火安全、多媒体设备的配置和使用以及影响课堂教学的其他情况);

听课要求:

1.听课人员必须在上课前进入教室,并向授课教师作示意说明。授课教师要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2.听课人员应尊重教师,不得迟到、早退,每次听课至少听完一节课。课中不得接打电话,遵守课堂纪律,保持良好课堂秩序。

3.听课结束后,听课人员应尽可能主动与师生交换意见,征询师、生对学校教学工作,教学管理工作及其他相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现属于听课人员所在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应尽快协调解决。发现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给教务处教学质量与评估办公室,由教务处协调解决。

六、听课信息反馈与处理

1.听课结束后应认真填写《长安大学领导干部听课记录表》并及时交到教务处教学质量评估办公室或发至jxpgb@chd.edu.cn。

2.教务处每月对领导干部听课记录表反馈的信息以及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将汇总信息报有关领导,并反馈给各院(系)作为改进教学和考核学院教学工作及教师工作质量的依据。

3.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执行听课制度。教务处将定期在学校办公网上公布各单位听课制度的执行情况。学院领导干部的听课执行情况将计入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考核指标体系。

七、附则

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长安大学领导干部听课制度实施办法》(长大教〔2004〕9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关于印发《长安大学博士研究生预留校遴选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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