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安大学本科教学网上评教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大教〔2013〕6号
校属各单位:
《长安大学本科教学网上评教暂行办法》经校务会议2012年12月21日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安大学本科教学网上评教暂行办法
长安大学
2013年1月6日
附件
长安大学本科教学网上评教暂行办法
教学质量是立校之本。学生客观、公正地对教师教学质量进行评价是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为进一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优化教学过程,全面提升本科教学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教主体
评教主体为所有在校本科生。评教是每个在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学生应以严肃、认真、负责任的态度对待评教,客观、公正地评价当学期修读的所有课程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
第二条 评教客体
学生评教的对象为当学期担任本科教学任务的所有在编授课教师。
第三条 评教方式与时间
采用学生网上评教的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对当学期所修读课程的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情况进行网上评价。
学生网上评教每学期一次。
第四条 评教的组织与实施
教务处负责开展全校学生评教工作的组织与管理。主要包括评教指标体系的制定、更新、网上评教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全校评教结果的统计和分析等,并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
各院系有义务协助教务处开展学生评教工作,评教前应该对学生进行宣传动员,使学生了解评教指标的内涵,明确评教的目的和意义,掌握评教的程序和方法;组织、鼓励本院系学生积极参与网上评教。各院系主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负责本单位学生网上评教工作的组织和宣传动员。各院系院长(主任)负责本单位学生网上评教工作的过程、进度和结果监控。学生网上评教工作的组织开展及评教结果和评教率将作为教师教学考核和院系教学工作质量考核指标之一。
学生未在规定的时间参与网上评教的,网上查阅成绩及网上选修课程的操作权限将被限制。
第五条 评教结果及应用
一、学生网上评教结果是评价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之一,并成为《长安大学本科教学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实施办法》、《长安大学本科教学最满意教师奖》评定的重要数据参考。
二、学生网上评教结果由教务处汇总,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三、院系建立教师教学档案,学生网上评教结果应记入教师教学档案,作为教师工作业绩考核的基础参考依据。
四、对学生网上评教结果各院系排名最后5%的教师,教务处组织校级教学督导针对性地听课,校级教学督导听课后评议结果与学生网上评教结果一致的教师,当年年终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不能参加职称晋升的评定。院系应通知其写出书面整改报告并安排院系教学督导委员及相关教师帮助其改进。
五、对学生网上评教结果各院系连续三年排名最后1%的教师,调整其离开教师岗位。
六、对学生网上评教结果排名在前的教师,可推荐参与评选长安大学本科教学最满意教师。
七、学生网上评教结果由教务处归档保存。
第六条 附则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