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长安大学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3-01-10 长大教〔2013〕12号  教务处

关于印发《长安大学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大教〔2013〕12号

校属各单位:

为加强“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长安大学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经校务会议2012年12月21日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安大学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长安大学

2013年1月10日

长安大学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项目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376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包括文科实践教育基地、理科实践教育基地、工程实践教育中心、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企事业单位和学校自筹资金共同支持。

第二章 支出管理

第三条 “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原则为:统一规划,分年实施;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绩效考评。

第四条 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纳入校财务统一管理,独立核算。必须做到勤俭节约、合理使用、专款专用,确保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的实践教学任务按时、高质量的完成。

第五条 “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人才培养费等,主要用于支持以下五方面工作:

(一)联合建设行业特色突出的重点实验室、行业区域研究中心和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和提升服务行业的校企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开发优质教学资源共享系统和数字化改造;共同开展行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前瞻性技术研究,以及新产品研发、产品质量提升和技术难题攻关等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等。

(二)支持构建真实的工作环境、真实的工作压力、真实的项目案例等实训体系。

(三)支持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和竞赛活动,用于设备购置与维修改造,进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开展试验实验、组织竞赛活动等。

(四)合作开展创新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及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和青年教师培养培训、聘请专家、奖励教学名师等。

(五)用于设备与软件购置、数据采集、评审验收、课程建设、成果出版等。

第六条 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及学校各项财务管理的规定,做到票据真实,手续齐全。凡使用“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七条 “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土建、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以及与实践基地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决算管理

第八条 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按立项预算使用资金,及时结算余额,不得超支使用。

第九条 严格规范资金审批权限及签报流程。项目资金支出需经项目负责人经办、院系主管领导审核、教务处签字,计划财务处报销。

第十条 “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按建设周期分年度划拨,并将收支情况纳入年度决算,统一编报;未完成的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使用。项目因故终止,必须对帐目、资产进行清理,返还剩余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十一条 学校全面负责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项目单位应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建立健全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学校财务、教学管理部门等按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上一条:关于印发《长安大学2012年事业发展报告》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长安大学本科教学网上评教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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