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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2008-06-11 长大研〔2008〕133号  研究生部

关于印发《长安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长大研〔2008〕133号

校属有关单位:

《长安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和《长安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经2008年5月29日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附件1:长安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附件2:长安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2

长安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硕士生指导教师是培养硕士生的重要工作岗位。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硕士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提高硕士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

一、申请硕士生指导教师的资格要求

(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

(二)被聘为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进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1年以上且具有博士学位的中级职称人员。年龄一般在55周岁(含55周岁)以下,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申请人应具有硕士学位。

(三)有较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近3年平均年教学工作量达到规定的要求。一般应有协助指导硕士研究生的经历,能为研究生开出1门以上的学位课程或与研究方向有关的选修课程,其内容能反映本学科最新研究成果。能指导研究生进行专业外国语学习。

(四)学术成果应符合以下3种情况之一:

1.近5年内以第一作者在国外公开出版刊物或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5篇。

2.近5年内以第一作者在国外公开出版刊物或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4篇,并出版10万字以上专著或教材(专著和教材只计1篇)。

3.近5年内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理工类有1篇被SCI收录或2篇被EI收录,人文社会科学类有1篇被SSCI收录或2篇被CSSCI检索。

(五)有从事或指导科学研究工作的经验和稳定的研究方向,目前承担有科研项目。近3年本人实际到款的科研经费数额工学学科年均2万元以上,其它学科年均1万元以上(科研项目类型及经费的认定,以学校科技管理部门核定的实际到款经费为准)。

二、遴选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工作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长安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

(二)学院对《申请表》进行形式审查并就相关内容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进行复核。

(三)研究生部对申请者根据遴选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四)学院将审查通过的材料聘请校内1名有研究生指导经验的同行专家对申请人进行全面的评议。评议专家认为申请人具备申请条件时,评议通过。否则,评议未通过。

(五)申请人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通过评议的申请人进行审核。委员到会人数应达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做出有效的审核结论。同意的委员人数应达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总人数半数(不含半数)以上为通过审核,否则审核未通过。

(六)研究生部将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即可获得硕士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并纳入下年度招生计划。

(七)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的新增硕士生指导教师名单在全校进行为期15天公示。若有异议,经调查核实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

(八)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原则上每2年进行1次。

第二条 校外专家在我校申请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的要求

一、与我校有学校层次的学科共建单位的知名专家。

二、申请者必须具有硕士学位且正在承担有科研项目,年均科研经费工学学科在10万元以上、其它学科在5万元以上,除本办法关于协助指导研究生和教学工作的要求之外,其余均应符合我校教师申请的其它条件。

三、申请人除按照规定提交材料外,还需要我校1名硕士生指导教师推荐及本人所在单位同意的函件。

四、需有校内人员协助指导。

第三条 调入我校的教师在原工作单位具有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者,向研究生部出具证明等材料,经确认后纳入下年度招生计划。

第四条 硕士生指导教师的职责

一、熟悉并执行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规定及学校培养研究生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培养研究生具有高度的责任感,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和业务水平。

二、指导教师要参与本学科培养方案的制订,负责拟定研究生培养计划并督促其按期完成。安排研究生课程学习,确定选题方向,审查论文选题报告,制定切实可行的论文工作计划,指导学位论文并定期检查。组织研究生参加学院、系、研究室或学术梯队的学术和教学活动,鼓励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和参加学术会议。

三、指导教师应要求研究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法校纪,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指导教师应教书育人,关心研究生德、智、体全面成长。在治学态度、学术作风等方面对研究生要言传身教。提倡严谨治学、良好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敢于负责。为人师表,为研究生树立典范。

四、指导教师对研究生业务费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有支配权,同时应注意节约,杜绝不合理的开支。

五、指导教师应对硕士生有客观、全面、准确的评价,对优秀生可以推荐提前攻读博士学位。

第五条 硕士生指导教师的考核

一、硕士生指导教师的考核工作每3年进行1次,由各学院组织。

二、学术成果要求:近3年内以第一作者身份(或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第二作者)在国外公开出版刊物或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3篇(主编或独著正式出版的高水平专著或教材,且本人撰写字数超过10万字可视为1篇论文,专著和教材只计1篇)。

三、科研经费要求:正在承担有科研项目,近3年本人实际到款的科研经费数额工学学科年均2万元以上,其它学科年均1万元以上(科研项目类型及经费的认定,以学校科技管理部门核定的实际到款经费为准)。

四、未达到考核要求者,给予1年的延期;若1年内仍未达到要求,则停止招收硕士生。恢复招生资格者,按照新增导师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五、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一)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能保证硕士生培养质量。

(二)受到记过以上纪律处分或年度考核不称职。

(三)指导的研究生论文及研究工作有剽窃等重大错误行为的。

(四)连续3年未招收硕士生。

第六条 其它

一、在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和考核等工作中,严禁不正之风。所提供的各种材料必须属实,否则视情节轻重取消相应资格。

二、评审过程中申请者本人及其亲属应当回避。

三、未尽事宜需要进行研究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提出。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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